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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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5號異議人 陳昱元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劉定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25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亦有明定。異議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異議人誤為抗告,依前引規定,應視為異議人已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於本院106年3月28日105年度補字第2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業經本院於106年9月8日以裁定駁回其不合法之抗告在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猶執前詞提出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