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周暉展 被告好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106年3月23日所訂立之加盟契約應予終止,故核定先位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即原告主張之契約利益);先位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先位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票面金額50萬元之本票,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35萬元【計算式:55萬元+30萬元+50萬元=135萬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返還票面金額50萬元之本票,故核定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元【計算式:30萬元+50萬元=80萬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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