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