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訴字第34號
101年度智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順治被告神威印刷品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秀美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 律師
王教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22083號、101年度蒞追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順治係被告神威印刷品有限公司(下稱神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以神威公司之名義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址開設「神威影印社」,被告許順治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語文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未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檔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竟意圖散布,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下午2時許在前揭處所持有附表一所示之非法電子檔重製物。又被告許順治未經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影印部分章節或全冊之方式,重製如附表二、四所示著作之部份或全部(此部份事實起訴書誤贅載「意圖銷售」,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如附表二、四所示之他人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於99年10月7日下午2時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38個電子檔案及附表二、四所示之影印書籍共116本。因認被告許順治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之持有罪等罪嫌;被告神威公司則係因被告許順治係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第1項及第91條之1第2項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對該法人亦科罰金之刑之罪嫌。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另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設有明文。而所稱「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事。又所稱犯罪被害人,須以實際上確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倘非因犯罪而直接受侵害,僅係間接或附帶受害,縱有民事上之請求權,亦無權提出告訴。是就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倘告訴人主張其財產法益被侵害,法院即須先查明告訴人是否為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倘經調查結果,告訴人就該財產權有所有權或管領權,而僅認定被告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者,固屬被告被訴之犯罪不成立,而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如告訴人並非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即可認其非為直接被害人,其告訴並不合法,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部份:
(一)著作權之告訴權人:
1、按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所享有之各著作財產權以限定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方式單一、部分或全部授權予他人。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1.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僅得於授權範圍內取得使用著作之權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並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而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尚屬有間。2.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亦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則因契約於授權範圍內取得獨占利用著作之權限,授權人於同一授權範圍之內容,不得更授權第三人,自己亦不得行使權利;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使用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受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被授權人應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提出告訴或自訴。且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反面觀之,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並無如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有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限制,二者情形有別(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0號、101年度臺上字第618號刑事判決參照)。
2、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之持有等罪,均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0條本文規定參照),係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要件。
是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以及前揭說明,如未為專屬授權者,著作財產權人即為告訴權人,至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則不得提起告訴。
(二)再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皆係委任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提出告訴,是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首應審究者即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是否屬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而合法授權予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提出告訴:
1、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交流協會於100年10月7日製作警詢筆錄時,係委由法務 陳中正 以告訴代理人之身分表明受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委任,而先以口頭提出告訴,嗣於100年12月2日再以刑事告訴狀表明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之委任提出告訴(見100偵字第22083號卷第15-18頁、第67-80頁),而依卷內所附100年12月2日告訴狀暨所檢附之委任狀、侵害清冊(見同上偵卷第67-84頁)等物,足堪認定本件係由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提出告訴,並委任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之法務陳中正為代理人。惟本案告訴是否合法,專視告訴人是否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係專屬被授權人。
2、然告訴人代理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鑑識報告書」(見100偵字第23415號卷第39-41頁)並不足以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而經本院於101年8月10日當庭勘驗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檔及影印本後可知,①就外文著作部份(即附表三編號
1、3-12、16-25),著作財產權人應屬如附表三號編號1、3-12、16-25著作權人欄所記載之外國人或外國法人為著作權人,而非屬臺灣分公司或臺灣辦事處,至於附表三編號2之著作則未記載著作權人;②外文翻譯為中文著作部份(即附表三編號14、15、28、30、35),告訴人提出告訴時並未表明究係針對外文之原文語文著作或係翻譯著作提出告訴,且著作權人應屬如附表三編號14、15、28、
30、35所示之著作權人欄所記載之外國人或外國法人為著作權人,又若係針對翻譯著作提出告訴,翻譯人員有無將翻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讓與或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均未見告訴代理人陳中正提出相當證明文件;③中文著作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3、27、29、31-34),版權頁上所載之著作權人亦均非告訴人,而係自然人或外國法人,編號26則未記載著作權人為何人,則此部份之著作人有無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專屬授權予告訴人,亦未見告訴代理人陳中正提出證明文件,此有本院101年8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4頁背面-192頁)。又經本院多次命告訴代理人陳中正補正告訴人於提出『告訴時』,係得為合法告訴權人之相關權源證明文件,此有本院101年9月4日北院木刑未100智訴34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3紙、102年2月18日審判筆錄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4-195頁、第198-199頁、第271頁、第283頁)。惟迄於本院102年2月18日審理時,告訴代理人陳中正表示告訴權之證明文件依偵查中之委任狀為準,國內出版社部份則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應無須再提出相關授權文件等語(見本院卷第283頁背面),是檢察官或告訴代理人均未提出足以證明告訴人為附表一、二所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證據資料。
3、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並非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是陳中正於100年10月7日以告訴代理人之身分所為之言詞告訴,以及告訴人於100年12月2日所提之告訴狀,均非合法。
三、就附表四所示之著作部份: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認被告就附表四所示之著作部份,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而提起公訴,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臺北市私立保成法律會計行政短期補習班、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4頁、第58-59頁、第62-63頁)。揆諸上開說明,就附表四之著作部分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1條之1第1項等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係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要件。而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並非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之權利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即非本件犯罪之被害人,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告訴人不得提起告訴,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附表四部份,則據告訴人臺北市私立保成法律會計行政短期補習班、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亦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是本件既未經合法告訴以及撤回告訴,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附表一┌─┬───────────┬──────────┬──┬───┐│編│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號│││││├─┼───────────┼──────────┼──┼───┤│1│HearinginChildren│LippincottWilliams&│2│電子檔││││Wilkins│││├─┼───────────┼──────────┼──┼───┤│2│Summit2│臺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2│電子檔││││有限公司(Pearson││││││Education)│││├─┼───────────┼──────────┼──┼───┤│3│SystemAnalysis&│新加坡 商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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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旭昇 │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4│嬰幼兒學習環境設計與規│NelsonCanada,a│新加坡商聖智學習│││畫│divisionofThomson│亞洲私人有限公司││││CanadaLimited│臺灣分公司(見│││││同上偵卷第71頁)│├─┼───────────┼──────────┼────────┤│15│生物化學原理上冊│原著:DavidL.Nelson│歐亞書局有限公司││││&MichaelM.Cox│(見同上偵卷第78││││譯者: 林榮耀 、 張智芬 │頁)││││、 廖大修 、 吳華林 、施│││││ 桂月 、 張明富 、 呂紹俊 │││││、 李德章 、 莊榮輝 ││├─┼───────────┼──────────┼────────┤│16│Anatomy&Physiology│DelmarCengage│新加坡商聖智學習││││Learning│亞洲私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見│││││同上偵卷第71頁)│├─┼───────────┼──────────┼────────┤│17│AutomaticControl│JohnWiley&Sons│新加坡商約翰威立│││SystemsNinthEdition││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起訴書誤載為Automatic││分公司(見同上偵│││ControlSystems併予更││卷第74頁)│││正)│││├─┼───────────┼──────────┼────────┤│18│Environmental&Natural│PearsonEducation,│臺灣培生教育出版│││ResourceEconomics8th│Inc.│股份有限公司(見│││Edition(起訴書誤載為││同上偵卷第70頁)│││Environmental&Natural│││││ResourceEconomics1u併│││││予更正)│││├─┼───────────┼──────────┼────────┤│19│ForYourInformation4│PearsonEducation,│臺灣培生教育出版│││,SecondEdition(起訴│Inc.│股份有限公司(見│││書誤載為ForYour││同上偵卷第70頁)│││Information42e,併予│││││更正)│││├─┼───────────┼──────────┼────────┤│20│ManagementTenth│PearsonEducation,│臺灣培生教育出版│││Edition(起訴書誤載為│Inc.│股份有限公司(見│││Management10e併予更正││同上偵卷第70頁)│││)││││││││├─┼───────────┼──────────┼────────┤│21│Readytogowith│PearsonEducation,│臺灣培生教育出版│││GrammarBooster3(起訴│Inc.│股份有限公司(見│││書誤載為Readytogo3││同上偵卷第70頁)│││併予更正)││││││││├─┼───────────┼──────────┼────────┤│22│Readytogowith│PearsonEducation,│臺灣培生教育出版│││GrammarBooster2(起訴│Inc.│股份有限公司(見│││書誤載為Readytogo2││同上偵卷第70頁)│││併予更正)││││││││├─┼───────────┼──────────┼────────┤│23│StatisticalMethods│Wadsworth,Cengage│新加坡商聖智學習│││forPsychologys│Learning│亞洲私人有限公司│││SeventhEdition(起訴書││臺灣分公司(見│││誤載為Statistical││同上偵卷第71頁)│││Methodsfor│││││Psychologys7e併予更正│││││)│││├─┼───────────┼──────────┼────────┤│24│TheDeadofJericho│0xfordUniversity│英商奧克斯福出版││││Press│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見同上│││││偵卷第73頁)│├─┼───────────┼──────────┼────────┤│25│TheWomaninWhite│0xfordUniversity│英商奧克斯福出版││││Press│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見同上│││││偵卷第73頁)││││││├─┼───────────┼──────────┼────────┤│26│人體生理學附錄│未記載著作權人│合記圖書出版社(│││││見同上偵卷第75頁│││││)│├─┼───────────┼──────────┼────────┤│27│幼兒教育概論│新加坡商亞洲聖智學習│新加坡商聖智學習││││國際出版有限公司│亞洲私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見│││││同上偵卷第71頁)│├─┼───────────┼──────────┼────────┤│28│呼吸照護快速學習│Ho-ChiBook│合記圖書出版社(││││PublishingCo.,This│見同上偵卷第75頁││││complexChinese│)││││editionispublished│││││byarrangementwith│││││Lippincott&Williams│││││Wilkins,U.S││├─┼───────────┼──────────┼────────┤│29│物流與運籌管理│ 蘇雄義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見同上│││││偵卷第80頁)│├─┼───────────┼──────────┼────────┤│30│個體經濟學│原著:RobertS.│臺灣培生教育出版││││Pindyck、DanielL.│股份有限公司(見││││Rubinfeld│同上偵卷第70頁)││││譯者: 劉純之 、 游慧光 │││││、 林恭正 ││├─┼───────────┼──────────┼────────┤│31│商業自動化概論│ 王貳瑞 、 侯君溥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見同上│││││偵卷第80頁)│├─┼───────────┼──────────┼────────┤│32│產銷行銷學二版(起訴書│ 蕭鏡堂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誤載為產銷行銷學2e併予││有限公司(見同上│││更正)││偵卷第80頁)│├─┼───────────┼──────────┼────────┤│33│普通化學(上)│方智│全華圖書有限公司│││││(見同上偵卷第76│││││頁)│├─┼───────────┼──────────┼────────┤│34│普通化學(下)│方智│全華圖書有限公司│││││(見同上偵卷第76│││││頁)│├─┼───────────┼──────────┼────────┤│35│機械通氣病人之處置│原著:LynelleN.B.│臺灣愛思唯爾有限││││Pierce│公司(見同上偵卷││││編譯: 方珮 、 王逸熙 │第77頁)││││、 杜美蓮 、 沈連喜 、卓│││││ 秀英 、 周蘭娣 、 施玫如 │││││、 張育華 、 梁宗安 、曾│││││ 靜菀 、 蔡玉琴 、 蕭秀鳳 │││││、 蘇經凱 ││└─┴───────────┴──────────┴────────┘附表四┌─┬───────────┬──────────┬──┬───┐│編│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備註││號│││││├─┼───────────┼──────────┼──┼───┤│1│法學常識題庫刑事訴訟法│臺北市私立保成法律會│5│影印本│││B0L58│計行政短期補習班│││├─┼───────────┼──────────┼──┼───┤│2│100專用教材/刑法B2│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3│100專用教材/刑法B3│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4│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刑法專用筆記(E)││││├─┼───────────┼──────────┼──┼───┤│5│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刑法專用筆記(E1)││││├─┼───────────┼──────────┼──┼───┤│6│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公司法專用筆記(E)││││├─┼───────────┼──────────┼──┼───┤│7│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證交法專用筆記(E)││││├─┼───────────┼──────────┼──┼───┤│8│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憲法專用筆記(E)││││├─┼───────────┼──────────┼──┼───┤│9│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國際公法專用筆記(E)││││├─┼───────────┼──────────┼──┼───┤│10│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行政法專用筆記(24)││││├─┼───────────┼──────────┼──┼───┤│11│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行政法專用筆記(E)││││├─┼───────────┼──────────┼──┼───┤│12│100司法官/律師第一試題│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5│影印本│││庫/身分法專用筆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