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48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鴻振因違反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4日│101年11月7日│101年2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86號│偵字第3871號│毒偵字第633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804│101年度易字第891│101年度訴字第129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6月12日│101年7月19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804│101年度易字第891號│101年度訴字第1290││││號││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5514號│執字第9187號│執字第9508號│││(編號1-3併入本署│(編號1-3併入本署│(編號1-3併入本署│││101執更字第3952號│101執更字第3952號│101執更字第39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發監執行)│1年5月,發監執行)│1年5月,發監執行)│└────────┴─────────┴─────────┴─────────┘┌────────┬─────────┬─────────┬─────────┐│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日│99年2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偵字第75號│撤緩偵字第199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51│101年度交訴字第│││││號│308號│││事實審├────┼─────────┼─────────┼─────────┤││判決│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28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51│101年度訴字第308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1504號│執字第12487號││││(接續執行)│(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