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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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周家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家亨於民國108年起就讀亞東技術學院期間,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244,626元整,債權人依借據約定,將申請款項,撥付前揭債務人周家亨就讀學校。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周家亨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113年12月18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尚欠本金205,51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三)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併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5516元
周家亨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2
205516元
周家亨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516元
周家亨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