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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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周家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家亨於民國108年起就讀亞東技術學院期間,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244,626元整,債權人依借據約定,將申請款項,撥付前揭債務人周家亨就讀學校。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周家亨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113年12月18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尚欠本金205,51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三)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併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5516元

周家亨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2

205516元

周家亨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516元

周家亨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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