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7號上訴人 秦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秋珠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8,79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定安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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