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4號原告詮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隆 被告 莫珊綺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7,380元,本院於101年4月10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1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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