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達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斌 原告齊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富堂 原告友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武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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