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3號上訴人 黃鳳英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