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
原告高朋精密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B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