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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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被告甲○○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甲○○等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李釱任法官高明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