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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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好力薩摩亞股份有限公司(GOODPOWERRESOUCESI
NTERNATIO.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聲請人好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杲傑共同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相對人BAMMENMA.法定代理人 蔡中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49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四五六號聲請人好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玖佰萬元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代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514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900萬元之擔保金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14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資金調度需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好力薩摩亞股份有限公司(GOODPOWERRESOUCESINTERNATIONALSAMOACO.,LTD)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1456號提存事件之供擔保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