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4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葳企業有限公司長泉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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