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807號聲請人 許子仁 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林蓓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監宣字第二一四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張文媖 之子,聲請人欲瞭解張文媖監護宣告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214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