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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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翁道廉
號2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俊龍 間因100年度店小字第1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