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蕭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984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99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8號裁定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於第一審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240元,於第二審上訴繳納裁判費114,360元,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鑑定費20,000元,是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即為67,392元【(76,240+114,360+20,000)X32%=67,392】,扣除聲請人已支出之20,000元,聲請人尚應負擔47,392元。從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既尚小於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即無再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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