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牧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成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參拾元,原告已繳納肆拾伍元,尚欠繳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