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 朗奴 ‧沃森R
史華絲 ‧沃森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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