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麗香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素貞台東縣關山鎮農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捌仟零陸拾元│FA00七八一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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