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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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不服原審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