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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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鄔兆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