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其正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912號、第10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其正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其正因罹患左上肺葉肺癌,於民國103年5月10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接受左上肺葉切除術及淋巴結清除手術,術後於同年6月17日開始接受放射治療約5至6週,依病患病情研判,其為局部侵犯型肺癌併淋巴移轉患者,且術後仍有肺功能缺損,目前正接受放射治療,有上開醫院103年7月18日(103)長庚院高字第D64596號函與該院103年6月17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4頁、第172頁)。綜上,堪認被告張其正確因上開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是依前揭規定,應於被告張其正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同案被告 黃建忠 、張文亮、 許鳳珠梁瓊 方部分,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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