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71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桂先進 債務人 駱秀芬
一、債務人桂先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二,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六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桂先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駱秀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