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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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判中辯稱就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係別人在旁施用,而吸到的等語,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明呈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