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44號原告 曾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訴訟標的(即所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字號)應補正之。
二、又原告起訴狀記載「罰單第AV0000000號、第AV0000000號」部分,因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明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原告既未提出處罰機關所為之裁決書,致本院無從判斷處罰機關是否已作成裁決,如處罰機關尚未作成裁決,原告即無提起撤銷訴訟之標的,請原告就此部分一併予以補正,提出所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