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瑋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瑋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