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思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思宏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