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安選任辯護人林鴻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9
84、18178、18383、18384、18586、18587、19405、20046、202
24、20423、20656、2070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401
3、24198、26300、26301、26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庭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魏小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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