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聲請人 施建鴻 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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