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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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金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58,22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