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 林青茂 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臺南大內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勗源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台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86分之29)、台南市大內區113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與他人共有)、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股票4263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3張,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保險契約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中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僅有事實上處分權無法變賣,故不予變價;寶華銀行股票已於民國96年間下櫃,目前已無該公司,顯然已無價值;台南市大內區之土地已變賣7次,均無人應買,因清算財團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而應返還債務人,以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全字第1418號查封筆錄、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6日函、本院105年7月1日函文、管理人106年6月21日105雄清算子第9號通知等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10,59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