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壹拾柒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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