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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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志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江修傑 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