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調字第33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傅鴻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鴻熙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都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