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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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7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雄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分
  割繼承登記的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8 年度 朴簡 字第 273 號裁定(109.01.1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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