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663號

原告鼎固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美珍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被告億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第19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議,三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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