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上訴人即被謝娜告之配偶被告 黃彥儒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儒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彥儒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1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11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