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東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東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東郎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馮東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1.07│100.06.11│││││││├──────┼────────┼────────┼────────┤│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1年度│苗栗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23號│偵字第337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審││248號│419號│││├────┼────────┼────────┼────────┤││判決日期│101.03.26│101.04.26││││││││├─┼────┼────────┼────────┼────────┤│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248號│419號│││├────┼────────┼────────┼────────┤││判決確定│101.06.27│101.04.26││││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88號│執他字第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