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美凰 即 曾先財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經本院於111年5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111年6月1日送達,逾期仍未見上訴人繳納,有111年6月13日查詢簡答表可考,故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