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債權人 林采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文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利息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