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美凰 即 曾先財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316,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