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張鈞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其良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7-NC0000000至107-NC00000005500002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7-NE0000000至107-NE0000000770000003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00000至107-ND000000055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