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振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