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聲請人 黃暖秀 上列聲請人黃暖秀因與相對人 何志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暖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何志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