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 李慶星 上列聲請人李慶星因與相對人 賴永勲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慶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所有權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號之最新三個月內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彰化縣○○鎮○○段○○○○○號之最新三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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