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啓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336、1726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836號、111年度偵字第20920、22330、21736、22854號、111年度偵字第233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啓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啓源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並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5千元之代價,出售予年籍不詳,臉書暱稱「龍少」之人,並於111年間,依「龍少」指示開設網路銀行並提供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予「龍少」使用。嗣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查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許啓源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 林炯宏 、 陳靜筠 、 王建程 、 史舜平 、 莊雨蓁 、 戴嘉鈴 、 黃楷庭 、 楊惠琄 、 陳韋成 、 林亮宇 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各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上開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營清字第1110024965號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遂行數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36號(即附表編號5)、111年度偵字第20920、22330、21736、22854號(即附表編號6至9)、111年度偵字第23317號(即附表編號10)移送併辦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隨意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能將該帳戶充作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製造金流斷點,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其於警、偵訊所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取得5千元之報酬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15336號偵查卷第58頁),則上開款項乃被告提供帳戶之對價,屬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證據資料1林炯宏(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20時前某時,在臉書刊登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廣告,再以暱稱「都市發展」之LINE帳號與林炯宏聯繫,佯稱可使用「FXTPRO」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林炯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⑴111年3月15日20時54分匯款3萬元⑵111年3月16日21時6分匯款3萬元⑶111年3月17日13時20分匯款3萬元告訴人林炯宏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超商代碼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FXTPRO」網頁資料2陳靜筠(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廣告,再以LINE與陳靜筠聯繫,佯稱可使用「PIONEXMAX」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陳靜筠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⑴111年3月15日11時45分匯款3萬元、同日14時58分匯款5萬元、同日14時59分匯款5萬元⑵111年3月16日11時35分匯款5萬元、同日11時36分匯款4萬7千元、同日11時37分匯款5萬元、同日11時38分匯款5萬元告訴人陳靜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摺封面3王建程(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9時前某時,在LIN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再以暱稱「愛瘋收輕鬆效率滑經濟」、「 陳世杰 Alex」等LINE帳號向王建程佯稱可使用「UP6811.nexus668.com」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王建程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6日20時30分匯款5千元告訴人王建程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4史舜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再以暱稱「Jason指導員」LINE帳號與史舜平聯繫,佯稱可使用「EXBit」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史舜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6日20時12分匯款1萬元告訴人史舜平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5莊雨蓁(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在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虛擬貨幣之網站,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莊雨蓁佯稱:投資2至3千元,可獲利6至7千元,並收取1成服務費云云,致莊雨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5日16時16分匯款3萬元、同日16時18分匯款3萬元告訴人莊雨蓁提供之投資網頁資料、LINE對話紀錄6戴嘉鈴(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廣告,再以暱稱「BITOEXCE客服」「Hank」「PROEX(在線客服)」「Jerry」「Peder」「茁壯綠洲」等LINE帳號向戴嘉鈴佯稱可透過「BITOEXCE」、「PROEX」、「星匯娛樂城」等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戴嘉鈴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5日15時40分匯款1萬元告訴人戴嘉鈴提供之存摺內頁明細、LINE對話紀錄7黃楷庭(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2時許,在GOOGLE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楷庭佯稱可透過「sp16866.cfdplus500.com」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黃楷庭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於111年3月15日13時22分匯款2萬元告訴人黃楷庭提供之交易明細、投資網頁、LINE對話紀錄8楊惠琄(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某時,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廣告,致楊惠琄瀏覽並與對方聯繫後陷於錯誤,至「東方金融平台」註冊,並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⑴111年3月15日12時2分匯款30萬元、同日20時34分匯款5萬元、同日20時35分匯款5萬元⑵111年3月16日13時32分匯款50萬元告訴人楊惠琄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9陳韋成(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某時,在LINE刊登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廣告,致陳韋成瀏覽後陷於錯誤,加入「METX」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及官方客服LINE帳號,並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5日16時21分匯款2萬元告訴人陳韋成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內頁明細、LINE對話紀錄10林亮宇(提告)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14日起,以IG及LINE通訊軟體與林亮宇聯繫,並向林亮宇佯稱可透過「傳奇金融」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亮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111年3月15日13時34分匯款36萬元告訴人林亮宇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傳奇金融」網頁資料、LINE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