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黃俊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年度交字第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年度交字第85號),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109年12月28日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經原告當庭撤回而終結確定,聲請人於111年10月5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聲請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前揭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