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顏貝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季砡 被告 張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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