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二十二即新台幣
貳佰貳拾元,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二十四即新台幣貳佰肆拾
元,餘新台幣伍佰肆拾元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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